1.渭南市蒲城县公租房价格是多钱?

2.渭南2018公租房最新情况

3.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有什么意思

4.渭南公租房申请条件

渭南市蒲城县公租房价格是多钱?

渭南公租房2020年什么时候能分配-渭南公租房的价格

渭南公租房的房租价格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渭南2018公租房最新情况

一、渭南2018公租房最新情况

到2018年09月28日为止,渭南市临渭区住建局已经发布了今年以来的第八批公租房名单了,其中区保障大厅公示名单有刘博、任红军、李侠等人,人民办公示名单有朱玉萍、代春齐等人,站南办公示名单有张新红、沈存思,向阳办公示名单有郭根平、郭和平,杜桥办公示名单有张芙蓉、扬红艳,解放办公司名单有马宏莲、王智岗、程刚。

二、2018渭南公租房申请条件

1、具有稳定的工作

这些申请公租房的人必须有稳定工作,也就是劳动合同是签订了一年以上,其社保已经缴纳了6个月以上,中间不能出现断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的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都能申请。

2、收入标准符合规定

个人月收入不超过2000元、2口家庭月收入不超过3000元、3口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0元都是可以申请公租房的。其月收入不仅包括工资,还包括其他所有收益、补贴、福利等在内的收入。

3、无住房

申请公租房需要本身在当地没有私有产权的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但是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住房,而且在申请的前3年也没有在当地转让过住房才行。如果是有承租公房、廉租住房的人,也是不能申请公租房的。

4、住房困难家庭

对于住房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也就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的渭南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编辑小结:以上就是关于渭南2018公租房最新情况的介绍,目前为止渭南市已经公布了八批的公租房名单了,这些名单中的人都是符合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标准规定、无住房、住房困难家庭等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希望小编分享的内容对大家有一些帮助。

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有什么意思

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

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供应对象应放宽至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

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们,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

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及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渭南公租房申请条件

渭南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而且一定要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或者是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的,其中也包括了80%方可提出申请;

3、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是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其中也包括了15平方米;

4、现在没有租住廉租住房以及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也是符合条件的;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租住廉租住房以及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