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条件放宽-天津公租房调剂规则最新
1.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出台
2.杭州公租房怎么申请
3.郑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出台
1月9日,从宁波市住建局获悉,《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出台,并将于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跟以往相比,有哪些新变化?据介绍,该《管理办法》将保障范围覆盖到到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同时,统一规定各地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并明确了对环卫、公交、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人员将给予优先保障。
什么是公租房和公租房保障?
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不过,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明确公租房的保障标准
推行租补并举
《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标准是这么规定的:
保障家庭家庭成员1人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
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米。
公租房保障面积,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其中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
保障方式全面推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提供多样化选择:
货币补贴的,其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和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对不同面积的公租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
闲置6个月及以上的公租房可临时调剂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明确了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社会捐赠、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调剂等途径筹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用地,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打通了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转换通道,明确了在满足当地公租房保障需求且预留一定比例公租房的前提下,经市住建局或所在地区(县、市)政府批准,闲置6个月及以上的公租房,可临时调剂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管理办法》坚守保基本
杭州公租房怎么申请
品牌型号:Xiaomi 12S Pro
系统版本:MIUI 13.0.13
软件版本:郑好办 4.2.3
杭州公租房可以通过点击郑好办的我要申请公租房进行申请。具体操作如下:
点击郑好办的我要申请公租房进行申请1、打开郑好办
在手机桌面点击进入郑好办。
2、点击住房服务
在郑好办界面点击住房服务。
3、点击我要申请
在住房服务中点击我要申请公租房即可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公租房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应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承接主体相应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责任和义务,确保公租房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区划的公租房资产建立调剂使用机制,充分发挥公租房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公租房项目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通过公开方式进行招租。
第十六条 公租房中的住宅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后,根据政策可以续租的,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相关工作程序将公租房资产继续出租给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不再续租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公租房资产。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租房。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公租房资产,应纳入公租房体系统一管理和使用。捐赠人对捐赠房产有指定要求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指定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
郑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品牌型号:Xiaomi 12S Pro
系统版本:MIUI 13.0.13
软件版本:郑好办 4.2.3
网上申请公租房可以通过点击郑好办的我要申请公租房进行申请,具体操作如下:
点击郑好办的我要申请公租房进行申请1、打开郑好办
在手机桌面点击进入郑好办。
2、点击住房服务
在郑好办界面点击住房服务。
3、点击我要申请
在住房服务中点击我要申请公租房即可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公租房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应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承接主体相应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责任和义务,确保公租房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区划的公租房资产建立调剂使用机制,充分发挥公租房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公租房项目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通过公开方式进行招租。
第十六条 公租房中的住宅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后,根据政策可以续租的,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相关工作程序将公租房资产继续出租给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不再续租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公租房资产。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租房。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公租房资产,应纳入公租房体系统一管理和使用。捐赠人对捐赠房产有指定要求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指定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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